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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利用档案的法规小知识
2013-12-23 10:40 档案馆   

各国利用档案的法规小知识

档案利用作为知识管理类中的一个重要门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它的特殊价值。纪念反法西斯战争60周年正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各国档案整理专家都编研出自己的作品印证历史,启示后人。不管是新浪还是cctv最近热门的话题都有“档案”二字,那么关于具体档案利用各国法律都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就整理一些小知识供大家学习。

美国国家档案馆规定:“凡年满16岁的公民(包括外国人),只要持有身份证,就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日本规定:“凡年满20周岁,为进行学术研究要求借阅档案者,必须填写阅览申请书,提出申请” ,“并将要求事项填入阅览申请单。”由工作人员配合阅读。

瑞士规定:“文件查阅许可证严格限于本人使用,并且只发给持有可靠的介绍信、对文件所述内容持严肃态度和保证不滥用文件的人。”

英国公共档案法规定:“公共档案馆的馆藏公共档案不同于那些向公共档案馆移交之前可由公务人员借阅的公共档案,这些馆藏档案如果不满30年(从案卷产生的下一年1月1日算起)或不到大法官规定的其他或短的期限,则不得对公众开放。在征得有关大臣或其他官员同意后,或者根据这些人的要求,大法官可对某类公共档案做出开放的期限规定。”

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具体期限有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看来法律并没有规定外国人有利用中国档案的权利,中国人走到海外到是无形中增加了一份权利,常赴海外的英才们不妨好好利用一下国外的公共图书馆和档案馆(PUBLIC ARCHIVES CENTER),为自己充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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