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全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使档案馆不断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要求,更有效地为各项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是通过一定的程序、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档案馆现代化管理程度进行全面考核,予以评价的工作。
第三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内容包括,档案馆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具体规划和措施,档案馆采取的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工作人员对现代化管理的适应程度,档案现代化管理设备、设施的配置及应用水平,档案馆现代化管理效果等。
第四条 开展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工作是深化档案馆工作目标管理,有效落实对档案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职能,促进档案馆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评估对象是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
第二章 评估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市档案局成立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市档案局聘请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组成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评估工作。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会同技术处负责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工作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内进行。
第三章 评估标准和级别的确定
第九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标准由天津市档案局制定。
第十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标准为动态标准,根据全国和天津市档案工作现代化发展的同期计划、规划要求,结合档案馆事业发展的实际将对内容和指标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标准分为三个级次,每个级次满分为100分,经考核总分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为合格单位。
第四章 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工作采取自愿申请的方法,经自评确认达到某一等级后即可申请按相应等级评估。
第十三条 申请评估应提供的材料:
1、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申请
2、档案馆现代化管理情况报告
3、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申请登记表;
4、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自查评分表;
5、有关支持评估各项目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四条 市档案局业务督导处接受申请材料后会同技术处予以审查,并聘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5-7名)组成的评估组进行现场评估。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单位介绍档案馆现代化管理和自评情况;
2、评估组依据评估标准查验有关数据和资料;
3、评估组现场检验现代化管理效果;
4、评估组评议并提出评估意见;
5、向申请单位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六条 评估组填写相关登记表,签字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送审报批。
第十七条 评估组的意见及结论经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市档案局局长批准。
第五章 证书及奖励
第十八条 市档案局向经评估达到等级要求的档案馆颁发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等级证书,并于公告。
第十九条 对经评估达到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等级的档案馆,市档案局颁发奖牌,并在档案系统评选先进、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予以鼓励。
第二十条 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等级证书有效期三年,到期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发证。对获得证书的单位,市档案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或予降级、吊销证书及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及《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标准》由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标准
2、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申报登记表
3、评估人员签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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