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的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完善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增强档案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修订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与统一性,落实依法治档,保障档案事业统筹、协调全面发展,使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服务。
二、建立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的原则
依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坚持法制统一的基本原则,以现行档案法规、规章为基础,近期立法为重点,建立符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并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科学、合理、配套的档案法规体系。
三、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的构成
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主要由天津市地方档案法规、天津市档案行政规章、天津市档案规范性文件(含地方标准)和天津市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四个层次构成。
(一)天津市地方档案法规。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二)天津市档案行政规章。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三)天津市档案规范性文件(含地方标准)。由天津市档案局和天津市技术监督局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市委、市政府批准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天津市档案局与天津市政府其它专业主管机关或部门联合制定和天津市档案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天津市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和市属各局(集团公司)依据国家、市、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但公布实行前需要报天津市档案局审查、备案。
上述档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均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在实施档案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中,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档案法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档案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天津市政府制定或批转实施的档案行政规章,其它档案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天津市档案局制定、批准的档案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不得与之相抵触。
四、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建设方案的实施
(一)天津市地方档案法规、天津市档案行政规章。待制定和待修订项目,由天津市档案局负责起草,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立项,分别由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
(二)天津市档案规范性文件(含地方标准)。待制定和待修订项目,属于行业性管理规范的,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市档案局审核批准,联合颁发;属于档案业务管理规范,由市档案局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修订),经市档案局审核批准颁发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印发;属于地方标准,由市档案局或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起草(修订),经市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颁发或联合颁发。
(三)天津市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由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档案法规、规章自行起草报市档案局审查备案。
五、天津市档案法规体系条目
(一)天津市地方档案法规
《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
(二)天津市档案行政规章
1、《天津市非国家所有档案管理规定》
2、《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三)天津市档案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
1、市技术监督局批准的地方标准
(1) 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与数据交换格式
(2)归档文件整理标准
(3)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工作业务规范(待修订)
(4)天津市科学技术档案整理规则(待修订)
(5)天津市科学技术档案著录细则(待修订)
(6)天津市科学技术档案目录组织规则(待修订)
(7)天津市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分类法(待修订)
2、市档案局制定的行业标准
(1)《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立卷归档标准》
(2)《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检查考核标准》
(3)《关于利用档案进行商务活动的收费标准》
(4)《天津市村级建档标准》
(5)《天津市档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6)《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标准》
(7)《天津市文书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8)《科学技术档案保管单位质量一般标准》(试行)
(9)《天津市区、县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标准试行方案》
3、市委、市政府批转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天津市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2)《天津市市级机关应开放现行文件收集和送交办法》
(3)《关于查阅利用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资料的规定》
(4)《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的意见》
(5)《关于向市档案馆移交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及
业务资料的办法》
(6)《天津市征集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资料的实施办法》
(7)《关于接收市级机关档案资料的意见》
4、市档案局制定或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1、档案管理类文件
(1)《天津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2)《天津市各级各类档案馆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3)《天津市纪检监察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规定》
(4)《天津市教育系统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5)《天津市〈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6)《天津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规范》
(7)《天津市艺术档案管理规定》
(8)《天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
(9)《天津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10)《天津市水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11)《天津市开发农业科技档案信息示范项目登记办法》
(12)《天津市小城镇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3)《天津市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暂行规定》
(14)《天津市国家综合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15)《天津市档案馆现代化管理评估暂行办法》
(16)《天津市区县档案目录信息中心的设置管理办法》
(17)《天津市农业科技档案信息工作网络实施细则》
(18)《城镇企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的补充规定》(试行)
(19)《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20)《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21)《天津市档案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2)《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23)《天津市乡镇档案工作实施办法》
(24)《天津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5)《天津市技术监督档案管理细则》(试行)
(26)《天津市技术监督专业档案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7)《天津市技术监督专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28)《利用档案创社会效益评估方法》(试行)
(29)《天津市开发利用档案所创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试行)
(30)《天津市社会团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31)《天津市劳教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32)《天津市建设项目竣工档案验收办法》
(33)《天津市建筑工程档案管理细则》
(34)《天津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处、联络处文书立卷与档案管理办法》
(35)《企业档案资料编研工作基本要求》
(36)《企业档案开发利用的基本形式及方法》
(37)《天津市工程管线档案管理细则》
(38)《天津市地名档案管理试行细则》
(39)《天津市会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40)《天津市对档案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
(41)《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42)《引进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43)《天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的实施办法》
(44)《天津市科研单位科学技术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4.2、档案工作指导类文件
(45)《关于档案工作为发展现代服务业做好服务的意见》
(46)《天津市农村劳动力“351”培训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47)《关于加强农业科技档案的意见》
(48)《天津市档案馆为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才建立永久性档案的意见》
(49)《关于加强农户信用档案管理为农村信用社建设服务的意见》
(50)《关于档案工作为加快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意见》
(51)《关于建立和加强信用档案工作的意见》
(52)《关于加强海河综合开发档案管理的意见》
4.3、档案工作人事类文件
(53)《天津市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54)《天津市档案人才柔性流动办法》
(55)《天津市档案人才2005—2010年教育培养发展规划》
(56)《关于加强档案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57)《天津市关于执行〈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
4.4、档案执法监督类文件
(58)《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59)《天津市对档案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的规定》
(60)《天津市档案违法行为查处程序》
(61)《天津市档案工作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定备案制度》
5、待制定的档案规范性文件
5.1、待制定的业务标准
(1)《天津市区县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标准》
(2)《天津市机关档案工作综合评估标准》
(3)《天津市区县档案馆业务建设规范标准》
5.2、待制定的档案管理类文件
(4)《天津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5)《天津市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6)《天津市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办法》
(7)《天津市现行文件报送规定》
(8)《天津市收养档案管理办法》
(9)《天津市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
(10)《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
(11)《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电子文件元数据规范》
(12)《天津市电子文件归档数据储存技术要求》
(13)《天津市档案资料数字化加工指南》
(14)《天津市特殊载体档案管理办法》
(15)《天津市企业档案工作评估暂行办法》
(16)《天津市重点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17)《天津市XX行业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18)《天津市企业档案整理规范》
(19)《天津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
(20)《天津市档案馆关于接收市级以下单位形成的特色档案的规定》
(21)《天津市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5.3、待制定的档案工作指导类文件
(22)《天津市关于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
(23)《天津市区县档案部门网建设指导意见》
(24)《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意见》
(四)天津市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1、 《本地区、本系统档案法制管理方面的制度》
2、 《本地区、本系统档案行政管理方面的制度》
3、 《本地区、本系统档案业务管理方面的制度》
4、 《本地区、本系统档案综合性管理制度》
具体制度项目由各区、县、局(集团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视需要自行决定,报市档案局审定备案。
上述条目根据天津市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提出,在实践中不断补充和完善。